個人資料保護法釋義與實務 -- 如何面臨個資保護的新時代, 2/e

劉佐國/李世德

買這商品的人也買了...

相關主題

商品描述

 

<內容簡介>

2015年是「政府開放資料」(Open Data)深化應用元年,個人資料保護是開放資料政策之重要關卡,也是大數據(Big Data)分析之關鍵問題,畢竟在數位科技發展與應用過程,能取得與個人資料隱私保護權益之衡平,是建立人群間互信與溝通之基石,故「隱私始於設計」(Privacy by Design),已成為國際間通用之概念,也是本書增補個資法施行細則內容,以強化個人資料保護觀念之用意。

本書係就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,以逐條釋義方式,深入淺出闡明條文的立法真義,並舉出諸多實務案例介紹,即使是非熟諳法律的讀者,亦能迅速正確的認識個資法,是一本關心個資保護與維權不可不讀的書籍。

內容架構分為本論與各論二部分,本論係介紹個資法的立法緣由及修法過程重點,及相關架構與原則。由於個資法不若傳統之民法與刑法,屬科技新興法律,許多名詞與概念,一般讀者無法明確瞭解,為便於讀者閱讀起見,各論部分採逐條釋義方式撰寫,內容包括條文本身、條文釋義與實務運用三部分。除對條文立法緣由與意旨充分解釋,以讓讀者能真正瞭解條文規範外,更加上大量實務案例與法務部函釋,使讀者能從實際個案中,舉一反三,而更容易清楚的認知條文規定的內容。另本書之撰寫,盡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表達,避免艱澀的法律用語,由淺入深,以方便非唸法律的讀者瞭解本書內容。

 

<章節目錄>

本論
 第一節 導言
 第二節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與修法背景
 第三節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
 第四節 APEC 隱私權保護原則
 第五節 結語

第 一章 總則
 第 1 條:立法目的
 第 2 條:用詞定義
 第 3 條: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當事人權利
 第 4 條:受委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視同委託機關
 第 5 條: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基本原則
 第 6 條:特種資料之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要件
 第 7 條:當事人書面同意之定義
 第 8 條:直接蒐集之告知義務
 第 9 條:間接蒐集之告知義務
 第 10 條: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請求答覆查詢、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
 第 11 條:個人資料正確性之維護及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
 第 12 條:個人資料外洩之通知義務
 第 13 條:當事人行使本法權利之處理期限
 第 14 條: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成本收費


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
 第 15 條:公務機關對一般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要件
 第 16 條:公務機關對一般個人資料之利用要件
 第 17 條: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應公開事項
 第 18 條: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義務


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
 第 19 條:非公務機關對一般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要件
 第 20 條:非公務機關對一般個人資料之利用要件
 第 21 條: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
 第 22 條:主管機關行政檢查權
 第 23 條:扣留物或複製物處理
 第 24 條:聲明異議之程序
 第 25 條:主管機關之處分
 第 26 條:主管機關公布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檢查結果
 第 27 條: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義務


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
 第 28 條:公務機關損害賠償責任
 第 29 條:非公務機關損害賠償責任
 第 30 條:損害賠償責任消滅時效
 第 31 條:損害賠償責任分別適用國家賠償法與民法規定
 第 32 條:提起團體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之資格要件
 第 33 條:專屬管轄法院
 第 34 條:授與訴訟實施權要件、公告程序及暫免徵裁判費
 第 35 條:承受訴訟
 第 36 條: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計算
 第 37 條:授與訴訟實施權之訴訟行為權限
 第 38 條:團體訴訟判決後之撤回訴訟實施權與通知當事人
 第 39 條:訴訟結果所得賠償之交付與禁止請求報酬
 第 40 條:委任律師代理訴訟


第五章 罰則
 第 41 條:違反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規定及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之刑罰
 第 42 條:妨害個人資料檔案正確之刑罰
 第 43 條:領域外犯罪之適用
 第 44 條:公務員犯本章之罪加重其刑
 第 45 條: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
 第 46 條:刑罰法規競合處理
 第 47 條:違反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規定及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之行政罰則
 第 48 條:違反本法其他規定之行政罰則
 第 49 條: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檢查之行政罰則
 第 50 條: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、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併罰


第六章 附則
 第 51 條:排除本法適用之例外情形與領域外蒐集、處理或利用適用本法
 第 52 條: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權限委任與委託
 第 53 條:本法所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
 第 54 條:本法修正施行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
 第 55 條:另訂本法施行細則
 第 56 條:施行日期與非公務機關登記制度廢除之過渡措施


第七章 施行細則概述
 第 1 條:訂定依據
 第 2 條:「個人」定義
 第 3 條:「間接方式識別」定義
 第 4 條:「病歷、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」定義
 第 5 條:「個人資料檔案」定義
 第 6 條:「刪除、內部傳送」定義
 第 7 條:受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依循之規定
 第 8 條:委託機關對受託者之適當監督內容
 第 9 條:「法律」定義
 第 10 條:「法定職務」定義
 第 11 條:「法定義務」定義
 第 12 條:「適當安全維護措施、安全維護事項、適當之安全措施」內容
 第 13 條:「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、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」定義
 第 14 條: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依電子簽章法為之
 第 15 條: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當事人書面同意應注意事項
 第 16 條:告知之方式
 第 17 條:「資料經過處理後或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」定義
 第 18 條:「妨害 第 三人之重大利益」定義
 第 19 條:當事人請求更正或補充其個人資料之釋明
 第 20 條:「特定目的消失」定義
 第 21 條:「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」定義
 第 22 條:「適當方式通知」定義與內容
 第 23 條:「公開」及「其他適當方式」定義
 第 24 條: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規定
 第 25 條:「專人」定義與教育訓練
 第 26 條:適用本法之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存在期間
 第 27 條:「契約關係、類似契約之關係」定義
 第 28 條:「一般可得之來源」定義
 第 29 條:實施檢查注意事項
 第 30 條:行政檢查之處理程序
 第 31 條:「公益團體」定義 
 第 32 條: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蒐集或處理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之適用規定
 第 33 條:細則施行日期


附錄
 附錄一:個資法及施行細則修正 條文對照
 附錄二: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
 附錄三: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」明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之說明

 

<作者介紹>

劉佐國
學歷: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
美國杜克大學、喬治城大學研究
經歷: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員、編審、科長、專門委員。
法務部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研修小組」2001-2008承辦主管。
2002-2004年APEC隱私權保護小組(APEC Privacy Subgroup)中華台北代表暨小組工作成員。
2005經濟部國際貿易局ADR(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)機制審查委員。
2005-2006資策會國民健康資訊建設計畫(NHIP)委員。
2005-2007年台日電子商務法制協調會議代表成員。
2012-2015年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祕書長。


李世德
學歷:東吳大學法律系、政治大學民族研究所
經歷:86年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通過
86年律師高考及格
全台法律事務所律師
最高法院法官助理
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員、編審
法務部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研修小組」成員
APEC隱私權保護小組(APEC Privacy Subgroup)工作成員
現任: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